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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雷射光電暨內鏡微創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雷射光電暨內鏡微創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Laser Photonics and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T.L.P.M.S.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雷射光電暨內鏡微創之發展與研究,增進會員及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之聯繫與合作。。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雷射光電暨內鏡微創技術之交流。
二、從事有關雷射光電暨內鏡微創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三、舉辦學術論壇及研討會。
四、參加國際有關學術組織之會議與活動,藉以促進國際交流,提高我國雷射光電暨內鏡微創之地位。
五、與醫療專業背景者合作,協助會員醫療經驗之交流合作、雷射光電暨內鏡微創醫師、技術人員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六、與本會宗旨相關意義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受其他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醫事相關背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邀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醫事相關背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邀納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醫療相關機構法人、廠商、或個人。

第 八 條 一般會員及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項權力。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逾期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協會更名及章程變更之決議。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置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一人。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遞補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候補理事遞補代理之。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一般會員:1. 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每年度開始時繳納)
二、永久會員: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一萬元整即為終身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對本會有所贊助之機構或個人、經理事通過後聘任之。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研討會或論壇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由理事會提案,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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